關於函詢住宅與商場混合使用之公寓大廈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7.16.營署建管字第0980046035號
說明:按「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36條第8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6條第1項所明定。是以上開條文所稱「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係指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如尚有個案執行之疑義,請檢具具體相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