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為貴市建築師公會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6.21.營署建管字第1020034273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5月28日中市都建字第102007840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故地面層為非住宅用途或為複合用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之同一戶獨棟、連棟類型之建築物,僅需於建築物地面層設置無障礙通路。
三、本規則第1條第21款規定:「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第167條之6規定:「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50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50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故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供三戶以上住宅使用之類組,有共同開挖之地下停車空間或集中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合照透天用途),應依本規則第十章規定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地下室應依本規則第167條之6規定檢討無障礙停車位。另該建築物地面層以上如符合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僅需於建築物地面層設置無障礙通路。
四、本規範202.4節特別規定之限縮對象為建築基地內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並非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第1款之對象皆可適用特別規定,本署業於102年1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84663號函明示在案。
五、本規則第167條第3項規定公共建築物之認定乙節,業於本規則第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明定。
六、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建築應依設置無障礙設施,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得依本規則第167條第3項規定辦理,本署亦業於102年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9192號函明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