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土地申請建造執照依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或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機車位,得否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疑義l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1.04.08營署建管字第111106177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2月14日府建管字第111002286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59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雖無機車停車位之規定,惟前揭第162條第1項第3款係規定「停車空間」,是本署100年11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65489號(註)函釋「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至於非都市土地申請建造執照依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或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機車位,非屬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自不符上開第162條第1項及本署上開函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