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用地可否設立市銀行分行
內政部80.5.20台內營字第九二五五○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機關用地,係專供政府機關使用,私人團體不得使用,前經本部74.4.9台內營字第三○二○一四號函規定在案。復查財政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以79.4.4台財融第七九○○七九六五五號函及79.5.31(79)局貳字第二○三九二號書函釋略以「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股權...政府股份既在50%以上...自為公營事業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就廣義而言,應屬政府機關。」準此,本案供一般機關使用之機關用地能否供市銀行分行使用,應請貴府查明該行政府股份之比例後,本於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