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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資格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8.9.4營署宅字第0980057382號函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9點規定略以:「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年滿二十歲。……」,另同規定第21點規定略以:「申辦修繕住宅貸款程序:……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二、爰此,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年齡未滿20歲,則與規定不符,惟若由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提出申請,則應以「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或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修繕住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