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得否變更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10.17.台內營字第9012637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8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8491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規定防火門分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常時開放式」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除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外,均應符合同條文第七款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規定,依前揭規定尚無來函所稱因「防火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而限制其應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另防火捲門如屬上下啟閉方式者,因其啟閉方向不同,尚無「應向避難方向開啟」之適用,但應依同條文第六款第三目之規定,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