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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有關危老、快篩、公安耐震、公有建築物補強、建築物階段性補強等執行事項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9.2營署建字第1090060395

說明:

一、復貴府10984日府授都建字第1090130496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係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稱申報辦法)辦理,與危老、快篩及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等係屬二事。

三、關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與階段性補強關聯1節,本署前以109716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47692號函復貴府在案;至建築物耐震評估檢查除有經初步評估結果為無疑慮,或有本辦法第9條之規定適用外,均應辦理至詳細評估完成,如前有執行未及,應速作出行政補救,以符法制,本署前揭號函亦有明述,是貴府來函說明三:「……於下次申報階段應依法辦理建築物耐震力詳細評估。」1節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請刻速補正。

※註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已修正,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註二:「建築法第73執行要點」已廢止,請依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註三:「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已修改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