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車站特定區內道路之主管機關
內政部97.2.12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018343號函
一、按特定區計畫為都市計畫之一種,其所劃設之道路為市區道路,查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準此,本案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內市區道路之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為該管縣(市)政府。
二、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除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分別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惟仍不得逾越同條例第4條之規定,並予敘明。
三、本案有關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貴部96年9月28日交路字第0960051041號函已釋示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