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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之規定


內政部66.5.5台內營字第七三○一三一號函
關於「個人經營小客車出租業」所經營者既僅限於一部車輛,其停車場可免受本部65.10.21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號函規定之限制。至於「小客車出租業」之停車場其設置地點是否距離現有住宅在三十公尺以上,應由該管縣市政府負責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