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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營建署86.8.13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八○九二號函釋之適用乙案

內政部86.12.2台內營字第8689174號函

一、主旨所揭函釋係指辦理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時,因系統有各種處理單元(如沉砂池、曝氣池、沉澱池………等)及抽水站、截流站等構造物,因非供人使用,非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故於建設時,毋需申請建照;至系統內之管理大樓,因係供管理人員工作、住宿之場所,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應依規定請領建照。

二、至於開發建築基地範圍內設置之專用下水道,為建築物之污物處理設施,係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一建築法之規定請領建造執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