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接水接電各項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7.25.台內營字第690657號
說明:
一、復65.06.30.電業字第65060427號函。
二、查牛舍、豬舍、菇寮等申請接水接電應依本部64.10.27.台內營字第657109號函之規定請領使用執照,並憑使用執照申請接水接電,以防止人民利用牛舍、豬舍申請接水接電及再變更為其他使用。
三、為有效維護農地資源,密切配合現階段糧食增產之決策,凡己依照土地法規定編定為農業用地之都市計畫範圍外第13至26等則「田」地目土地,均應比照第9至12等則水田,依照限制建地擴展執行為辦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等有關規定,管制其土地使用,並經本部以65.03.10.台內地字第659597號函規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