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及農業區得否申請設置釀酒業乙案
內政部91.8.9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五六七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於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之使用項目,不得於住宅區申請設置;復查上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目(原條文同項第一款第十三目),原有禁止食品工業中之醱酵工業於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之規定,已經本部於修正上開施行細則時予以刪除,並以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0八一三一-一號令(諒達)發布施行在案,且未於上開施行細則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條文中增訂禁止上開行業申請設置之規定。準此,屬醱酵工業之釀酒業,如未經貴府依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明文禁止,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另農業區得否申請設置釀酒業乙節,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農授中字第0九一一00四三八九號函(詳附件)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