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有關「內部裝修材料」項目檢查標準乙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7.05.營署建管字第1020039847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6月13日府工使字第1020075338號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2備註欄第1點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另建築物各檢查項目應由專業檢查人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按下列標準擇一檢查填列:「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4.『╳』: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本部100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下稱本檢查報告書表)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之填表說明欄定有明文。
三、復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點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準此,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現況涉有前揭室內裝修行為者,專業檢查人應視其情節,依本檢查報告書表有關項目(如「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等項目)擇一標準檢查簽證。至本案貴府所詢「受檢場所‥以磚牆隔間並漆油漆」情節,因非屬上開辦法所稱內部牆面裝修行為,自免檢討本檢查報告書表所訂「內部裝修材料」項目有關規定。另同案建議本檢查報告書表增列「本申報場所無設置該項目」之檢查標準乙節,留供本署研修是項規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