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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為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查復集合住宅或連棟式販厝新建工程,於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隔間牆尚預留工作孔,是否准予核發一案。

內政部函 80.03.12.台內營字第907765號

說明:

一、按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並於建築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前稱「主要構造」,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項之構造。」

二、又查貴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3條、第32條對使用執照之申請及核發亦有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