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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10.22.營署綜字第1020067770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9日府建管字第1020845138號函。

二、有關貴府所詢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建築線指示(定)致退讓時或其部分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致鋪設柏油或水泥地面之情形,其農舍用地面積如何認定1節,如上開情形無法供農業生產使用或未符合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自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計入「農舍附屬設施」,並應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納入農舍用地(即農業用地面積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