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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97年2月25日召開研商「研商都市計畫法第79條,建築法第77條之1及第91條第1項第2項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3.11.內授營都字第0970801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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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有關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目的事業行政法規之行為,依法務部95年7月6日法律字第0950017001號函之見解,該違規行為如屬數行為,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如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須先進一步判斷有無法律競合問題,包括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並非逕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以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法令規定裁處。請各都市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相關裁罰業務分工時,特別注意。

二、至同時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如何裁罰乙節,依本部95年7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329號函示意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稱「合法使用」係指合法使用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而言,即建築物之構造與設備標準應與其現況用途相符,並未管制築物之使用用途,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構成要件不同。是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與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係屬不同行為,依前述結論一所示,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各自分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及都市計畫法第79條予以裁罰。

三、至會中各單位代表所提有關修正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相關建議,請作業單位錄案作為研修都市計畫法之重要參考。另本部己預定於本(97)年4月底召開「2008年全國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會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對都市計畫法罰則或其他建築、都市計畫法令之修正有任何提案,請於會前提早送部,俾利會中討論謀求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