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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2年3月27日研商地下輸電電纜線路工程之管道及通風井等附屬設施是否應申請建築許可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4.08.營署建管字第0922905357號

說明:依據奉交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2年1月30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1439000號函辦理。

會議紀錄:

結論:本案台灣電力公司於台北市北投區新建地下輸電電纜線路工程之通風井等附屬設施,其位於建築基地內,且突出基地地面超過1.2公尺,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屬本法所稱建築物,應依法申請建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