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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般昇降機道(非屬緊急昇降機道)是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免計容積之規定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02.12營署建管字第1080002419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8年1月3日建師峻字第108010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同條第2項並明訂,上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非緊急昇降機之昇降機機道,未列舉於上開第1項第1款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項目,亦不屬第2項之機電設備空間,不得依第162條第1項第2款免計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