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保存區有關建築管理法令疑義
內政部74.8.9台內營字第三三四二八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書與都市計畫圖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廿一條規定至明;而都市計畫書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基於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卅二條所定,其管制說明事項,自應為都市計畫之部分;是以案內鹿港福興都市計畫案劃設保存區內之建物,如確為維護完善之具規模古蹟地區,且有重要歷史文化研究價值者,得由貴府認定為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所稱之紀念性建築物,而於都市計畫書內作必要之規定。
內政部74.8.9台內營字第三三四二八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書與都市計畫圖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廿一條規定至明;而都市計畫書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基於同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卅二條所定,其管制說明事項,自應為都市計畫之部分;是以案內鹿港福興都市計畫案劃設保存區內之建物,如確為維護完善之具規模古蹟地區,且有重要歷史文化研究價值者,得由貴府認定為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所稱之紀念性建築物,而於都市計畫書內作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