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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完成申報開工程序之建築工地,可否利用其閒置工地暫作路外停車場等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4.17.營署建管字第0910016020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03.13.府工建0910018294號函。

二、按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淮此,本案築基地既已核發建照並申報開工,且為維護建築工地施工安全,不宜作為臨時停車場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