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前得否申請預審乙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5.04.01.台內營字第8572425號
說明:
一、依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5.03.13.北市建投德字第0607號函辦理。
二、按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建築法第34條之1定有明文,是因山坡地開發,申請建造執照前有關雜項工程設計、建築設計等相關規劃,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自得依上開法條立法旨意預審,以資便民。
內政部函 85.04.01.台內營字第8572425號
說明:
一、依台北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5.03.13.北市建投德字第0607號函辦理。
二、按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建築法第34條之1定有明文,是因山坡地開發,申請建造執照前有關雜項工程設計、建築設計等相關規劃,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自得依上開法條立法旨意預審,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