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函轉貴局關於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得否營業使用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12.04.營署建字第61000號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87.11.10.交路87字第040953號函辦理。
二、按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6款所明定。本案所稱建築物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本部87.07.23.台(87)內營字第8706563號函規定不得供營業使用,若否,則該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依前開技術規則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