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法建築物因颱風侵襲毀損業已先行自行拆除,並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核准,是否仍應補辦拆除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7.06.營署建管字第0962910999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6年6月25日府城建字第0960091373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8條第3款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83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同法第79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又按「建築物未經申請核准給照許可,擅自拆除者,縱令處以罰鍰,拆除完竣,依法仍應補辦手續。」本部74年1月15日74台內營字第284802號函業有明釋。至本案得否免請領拆除執照,係涉關有無符合建築法第78條各款規定之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責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