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之區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4.20.台(87)內營字第8771690號
說明:
一、復貴府87年03月30日87府工建字第58743號函。
二、按公共基金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者,至公寓大廈管理費用之收繳及運用,前揭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業有明定,其設置及運用應有區別。
三、本案關於未依規約繳納相關費用乙節,宜請先查明本案欠繳之費用為何?如係屬前揭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費用,應依第21條規定辦理,如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公共基金,則依前揭條例第39條第6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