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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法公布前之舊有房屋申請接水接電」疑義乙案,本部68.04.27.台內營字第14479號函釋復:依法仍應以「合法房屋」為限,以資適法,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5.05.台內營字第003197號

說明:復貴處68.04.19.水業字第8017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