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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函請本部營建署協助釐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之河道用地檢討變更原則內容1案

內政部107.7.25內授營都字第1070812627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署107年7月9日經水河字第10751087850號函辦理。

二、經查本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伍、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之六、河道用地:「(一)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應依據經濟部、本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授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規定辦理...」,上開貴部93年1月13日函號原誤繕為貴部97年9月26日之函號09720207480,應予更正為「93年1月13日經授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