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續協調「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08.10.台內營字第8388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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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按本部82年7月20日台內營字第8272574號函核定之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依其立法性質,係屬任意而非強制之規定,是委託人與受委託建築師之間,如經雙方合意約定,要非不得循代收轉付途徑給付酬金。
二、至各團體間自行訂定之代收轉付辦法等類似規定,並無法規授權,僅係各團體會員間之自律規約,自毋須報經本部核備;惟該等規約應不得逾越法令規定,並以不損害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