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機關(構)所設置於地面用以標示機關(構)名稱之標示牌及中央政府機關所為相關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7.09.11.台內營字第0970806859號
說明:有關政府機關(構)所設置於地面用以標示機關(構)名稱之標示牌及中央政府機關所為相關國家政策宣示之配合活動設施乙案,為確立廣告物認定標準之一致性,仍請依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檢討辦理,本部96年5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438號函、96年9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60144979號函、96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60156531號函、96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60170140號函、96年12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60191535號函、97年1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70008141號函及97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70024357號函(附錄一),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