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為堆疊之貨櫃側牆綁紮帆布廣告取締疑義乙案,復請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08.營署建管字第096004118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7月26日北府工拆字第0960042663號函。
二、按「招牌廣告係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明定。爰有關建築物牆面帆布未以支架固定設置者,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及建築法所規範之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不得以建築法第97條之3及第95條之3規定處分。」前經本部96年5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384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另來函說明二略以「國道高速公路局工務段查報本縣轄內高速公路兩側,遭民眾設置廣告物部分」,旨揭事宜有無涉違反「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規定乙節,請逕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