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函為本署82年6月19日營署建字51580號函(註)檢附之會議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二款所定尺寸係計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而非針對某一種型式機械停車設備予以認定。」是否適用於竣工查驗時丈量尺寸之依據乙案,查前開所定機械停車設備尺寸,如屬請領建造執照核定者,自應視為竣工查驗時丈量尺寸之依據,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10.22.營署建字第16774號
說明:復貴局本(83)年9月15日(83)高市工務建字第30299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10.22.營署建字第16774號
說明:復貴局本(83)年9月15日(83)高市工務建字第3029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