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標準並未明示施行日期,滋生疑義,請釋示案
內政部90.6.11.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四二五號函
一、查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實施,本部前曾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四五號函釋有關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標準;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另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二四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關於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標準,請依本部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五號令辦理。
二、按解釋性之行政規則既以闡釋法規之含義為主旨,其效力係附屬於法規,應自法規生效時起予以適用,如後解釋函對當事人較為有利,為顧及衡平原則並考量上開作業規定之立法意旨,則不論後解釋函做成前其案件是否確定,均得適用之;因本部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五號令對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較有利,據上爰溯自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生效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