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牆面帆布未以支架固定設置者,有無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適用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05.23.台內營字第0960803384號
說明:
一、依本部96年4月13日台內訴字第0960028885號訴願決定書辦理。
二、按招牌廣告係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明定。爰有關建築物牆面帆布未以支架固定設置者,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及建築法所規範之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不得以建築法第97條之3及第95條之3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