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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劃定公告為道路而未徵收取得之私人土地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定義之道路,並以排除路障、路霸

內政部營建署91.12.16營署工程字第0910077498號函

一、按尚未徵收開闢之道路保留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使用,又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是以除既成道路(已有公共地役關係)外,自可依上開規定作使用,合先敘明。

二、查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規定,市區道路係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以外所有道路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同條例第6條亦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32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報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

三、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32款規定之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依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