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營業登記」之範圍,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6.28.台內營字第272051號
說明:
一、復貴府66.03.21.府建四字第16852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3條所稱之「營業登記」,依營業稅法第9條、所得稅法第18條、第19條、第121條及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2條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登記」而言,固為商業登記、公司登記之一定對象,但性質上仍有所不同。是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固應依建築法第73條之規定審核其築物使用執照;至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記記者,應無同法條之適用.惟商業主管機關於審核登記時,應與都市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加強聯繫,以免因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致使人民遭受無謂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