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其位屬山坡地範圍者,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除外情形(如社會福利設施)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2.07.27台內營字第1120809741號
一、復貴公司112年6月19日兆威字第11206001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符合第1項第12款規定興辦社會福利設施者,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符合第3款規定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設施,經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者,得不受10公頃之限制。
三、查本部營建署前以105年2月1日營署宅字第1052901639號函及本部109年1月9日台內營字第1080823156號函檢送之研商澎湖縣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事宜會議結論,已認定社會住宅屬社會福利設施有案。是本案有關民間興辦非都市土地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應依上開管制規則、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