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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將國民住宅變更為非居住使用」疑義


內政部68.7.3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
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此就國民住宅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至明。此項限制,初不以國民住宅樓層不同而異,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公司辦公之用,其兼營家庭副業或小本經營者,縱令不妨礙公共安全、衛生與安寧,亦不得變更其以國民住宅為目的及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