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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指定適用地區以外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用途時,是否應依同編第140條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8.01.28.台內營字第8872204號

說明:

一、依據中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12.29.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營建署邀集國防部、省、縣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本部法規會、警政署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規定,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另查78.11.13.本條修正發布前之規定,為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按其修正後之條文意旨,對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者,係指依本條指定之適用地區,方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