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擅自以千斤頂遷移房屋,應如何處理疑羲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1.08.台內營字第561942號
說明:
一、復貴廳76.12.24.建四字第164137號函。
二、本案建築物以千斤頂遷移,如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者,即符合建築法第78條第2款規定,應認為合法行為,否則即屬違反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86條第2、第3款規定處罰、又本案建築物如係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拆除、遷考、使用、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仍應符合本部66.08.03.台內營字第748489號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