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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辦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涉及無自用農舍認定疑義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1.22.營署綜字第099292265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99年9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677號函轉貴府99年8月30日屏府農務字第0990199141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有建物,因無法提供建物謄本,致生該建物是否為農舍疑義,案經本署99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單位會商,結論略以:「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如何認定是否為『農舍』乙節,應請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會議紀錄諒達),上開疑義請貴府依上開結論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