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汐止茄苳路公教住宅社區專用下水道是否應由商品檢驗局管理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5.11.20營署工程字第0950057235號函
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依前開規定,新開發社區開發者自需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管理之,社區開發完成,開發者將專用下水道移交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後,其區分所有權人自應負管理之責;未完成移交者,則仍由開發者管理。至公共下水道屬公共設施,由政府建設、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