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8.04.26.北市2字第08974號函辦理。
二、關於申請人檢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公有畸零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如該管理機關不予同意時,得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調處。前經本部以77.10.06.台內營字第642161號函(註)釋在案。復 請查照。
說明:復 貴廳77.09.29.建四字第042229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函 78.05.03.營署建字第006830號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8.04.26.北市2字第08974號函辦理。
二、關於申請人檢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公有畸零地管理機關申請讓售,如該管理機關不予同意時,得依建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調處。前經本部以77.10.06.台內營字第642161號函釋在案。復 請查照。
說明:復 貴廳77.09.29.建四字第04222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