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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用私設通路通行之建築基地之建物拆除新建,如增加基地面積並僅利用原領使用執照範圍作為主要出入口,應否檢具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02.12.10營署建管字第102007718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2年11月13日新北市建師字第821號函。

二、按本部83年2月16日台(83)內營字第8372124號函:「…查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其目的即為供建築基地內所有建物通行使用,原有合法建築物既有通行權之存在,在不變更私設通路之形狀、功能及位置前提下,拆除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新建,得適用本部77.7.13台77內營字第615773號函釋規定,無須再檢具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上開函釋所稱「原有合法建築物既有通行權之存在」,係指原領使用執照範圍之建築基地與建築物而言,尚無包括因拆除新建另行增加之建築基地範圍。因旨揭疑義尚涉及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與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相關法令規定,如仍有疑義,建請備妥相關書圖文件,逕向當地地方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