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經濟部所提「台電公司配合主管機關強制執行斷電之法律問題分析」案院長提示,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79.08.23.台內營字第825641號
說明:院長提示
一、今後各主管機關可運用停止供電作為對違法業者制裁之有效手段。
二、台電公司對停止供電之執行方式,除剪線外是否可拆除電表,以及修改供電契約,規定非經台電台司同意,不得擅自將電源轉接他人使用各節均請一併研究。
三、台電公司於檢修線路時如發現未經同意擅自於台電公司電桿上架設線路者,如第4台之播放線路,應執行剪線。
台電公司研提意見
一、台電公司配合主管機關執行停電之法律依據:
(一)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38條第1款之規定「奉行政府法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時。」係依電業法第59條呈報經濟部核定並公告,有一定之效力。
(二)電業法第57條規定:「……對於請求供電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依法律反面解釋對非正當理由請求供電者,得予拒絕。
二、台電公司配合主管機關執行行政處分之由來:
(一)民國40年至44年間本省各級地方政府為取締違章建築及未登記工廠與農田灌溉等,要求台電公司不得供電,結果紛擾不堪,後經呈部院核示,行政院於54.07.01.日以台(54)內4651號令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新遺建在未拆除前不牴觸,故自514年7月起新建房屋申請供電非憑使用執照不准接電,並自66.12.22.日修正列入建築法(第73條)。
(二)對違章工廠配合執行停電,台電公司係奉經濟部(62)工10922號函示:「工廠受勒令歇業處分應即停止供應,希照辦,並轉知所屬照辦」之規定,自62年4月遵照辦理迄今。其間因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取締違章工廠產生甚多困擾,爰由經濟部歷經多次協商,始於76.04.09.以經(76)工15780號函明訂違章工廠之取締、停電及復電處理程序,以供遵循。
(三)對違法水井及魚塭之執行停電,台電公司係奉經濟部76.10.05.經(76)水50356號函:「凡有違反水利法或台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之魚塭、地下水井,請轉飭所屬切實執行取締並通知台電公司配合停止供電」辦理。復奉經濟部79.04.20.日經(79)水018216號函示:「關於公共給水或重要工業用水申請水權展限登記經駁回者,為免影響民生用水或國家經濟發展,如經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俟該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再行參照本部76.10.05.日經(76)水50356號函,通知台電公司配合停止供電」。
(四)目前台電公司配合主管機關執行行政處分要求予以停電項目除上述項目外,尚有建物違規使用、及環保污染等。另配合法院強制執行停電案件有拆屋建地、房屋租賃糾紛、侵占等。各類案件多由地方政府或法院逕函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配合辦理。
三、結論:台電公司配合政府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執行停電係屬通案處理方式,嗣後台電公司仍於主管機關現場強制,執行時,予以配合停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