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第五款有關私設通路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6.01.台內營字第8771961號
說明:
一、復貴會87年4月23日建師全聯(87)字第231號函。
二、按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同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第五款所明文。另有關私設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時,其穿越深度究應自建築線起計算抑或可於該私設通路任一點起算乙節,前經本部73年1月15日台內營字第202903號函釋在案;至前揭函釋所稱「最小退縮深度」係指建築物垂直投影於私設通路上之陰影與建築線間之最小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