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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國民住宅經法院拍賣後,其拍定人如欲再行轉讓,是否仍應受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一年之限制案

內政部營建署92.8.28營署宅字第0920051120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若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者,其拍定人再行轉讓時,仍應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若該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者,則其拍定人再行轉讓時,不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