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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法院拍得已完成建築物主要結構體之房屋,可否就其拍得之部分,自行整修申請部分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12.28.台內營字第56014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6.12.11.建四字第162714號函。

二、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此為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明定,買受人自得持憑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變更起造人名義,並於竣工後依建築法第71條申領使用執照,前經本部66.12.27.台內營字第757816號函核釋在案、本案應請依上開部函規定,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俟繼續完成建築工程後,如符合本部訂頒之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之規定,自得依其規定申領部分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