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公司函詢建築物內部使用黑色塑化類排水管,是否適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2條橘紅色管材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5.07.14內授國水建字第115080838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公司115年6月25日水之道字第1150625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次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二、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同標準第32條規定:「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合先敘明。

三、復參照本部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93年9月23日營署工程字第0930060230號函釋略以,建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公共下水道之接管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

四、是以,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所稱「污水管渠」,應為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而建築物內之污水管線則屬建築物給排水設備範疇。

五、所詢管線如確係設置於建築物內部,並屬建築物給排水設備範疇,其管材顏色尚非「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2條規範範圍。至該管材之材質及其他相關規定,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核定圖說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