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詢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督導計畫,對於核定戶領取之「生存保險給付」是否列入家庭年收入查核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1.11營署宅字第105000015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1月4日南市都區字第1041302607號函。
二、依據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內授營宅字第10408010308號函送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第伍點之第一點辦理方式:「營建署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第陸條規定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爰本案核定戶之查核日前二年之家庭年收入,仍應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資料為主。
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2點第1項:「本基準所稱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第3點第1項第1款第1目:「本基準所稱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一)動產:1.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本署103年2月17日營署宅字第1030008759號函略以:「......其意外死亡保險金屬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爰仍應列入動產計算,惟不計入家庭年所得。」本案生存保險金若屬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上開規定應列入「動產」計算,若為定期每年或每月給與之所得,則列入「家庭年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