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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等候承購國宅之市民在等候期間購置民間住宅,可否以該住宅申請優惠利率貸款

內政部83.3.19台內營字第八三○二○○八號函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明定:「......經列入等候名冊者始可辦理申請」,第十一條明定「經核定輔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者,應自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購置住宅並提出貸款申請...」。本案國宅等候戶未重新申請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礙難同意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