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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土角磚建築物,其承重牆壁可否准予以紅磚或其他材料為超過二分之一之修理變更而免視為修建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2.02.25.台內營字第142520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2.07.72建四字第5179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條第4款修建行為所稱「變更」者,包含建築物材料之變更、本案土角磚造建築物之承重牆壁,以紅磚或其他材料為過半之修理變更者,自應視為修建。